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:
1、轉借、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;
2、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;
3、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,拒不恢復原狀的;
4、虛報家庭成員人數(shù)、隱瞞家庭住房狀況及收入的。
5、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;
6、無正當理由連續(xù)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。
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,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,逾期不退回的,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附件:保障性住房違規(guī)處罰退出戶.xls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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