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管部門
澠池縣水利局
辦理依據(jù)
一、《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(1998年水利部(水建[1998]16號)印發(fā),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修改)第八條
二、《水利部關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取消后加強后續(xù)監(jiān)管工作的通知》(水建管〔2013〕331號)
辦理條件
項目法人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,以便監(jiān)督管理。
申請材料
1、建設資金落實情況證明材料
2、階段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名稱
3、質量安全監(jiān)督書
4、主要設備與材料已落實來源證明
5、監(jiān)理合同及主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
6、監(jiān)理合同及主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
7、水利工程開工報告?zhèn)浒副?br />
8、施工圖供圖協(xié)議
9、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批復
10、項目法人組建批準文件
辦理程序
受理 ;審查標準:材料齊全,一次性受理。;辦理結果:受理通知書;
審核 ;審查標準:復核材料,現(xiàn)場勘驗;辦理結果:行政決定書;
決定 ;審查標準:送到申請人;辦理結果:批復文件;
辦結時限
1個工作日
辦件類型
即辦件
收費標椎
不收費